(2017)桂022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685号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l8栋3-l2号。法定代表人:马乃英,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姚梅,女,1987年5月18日生,现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梅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兰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唐泽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