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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草木间食品经营部与内江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草木间食品经营部,内江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28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草木间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滨江东路160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2MA6574Q66Q。经营者:魏敏。被申请人:内江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402号附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6674251709。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草木间食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内江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草木间食品经营部以被申请人内江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内江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草木间食品经营部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内江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