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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邓国林,王菊宁,李卫华,李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X。负责人:李安平。被执行人: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邓国林。被执行人:邓国林,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王菊宁,女,汉族,1964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卫华,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李蔷,女,汉族,1972年2月2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邓国林、王菊宁、李卫华、李蔷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9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2月20日的利息为811259.99元;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罚息为:以229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即10.8%计算;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658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豫章城实业有限公司、邓国林、王菊宁、李卫华、李蔷银行存款人民币24058433.06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邹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