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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中明与被执行人李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中明,李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何中明,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被执行人:李锡忠,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中明与被执行人李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锡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何中明欠款28000元,负担500元诉讼费及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李锡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李锡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炳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