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存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存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25号罪犯高存宁,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4年6月21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延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存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21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高存宁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高存宁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存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