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5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丽苹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苹,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5652号原告:吴丽苹,女,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平,浙江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飞,浙江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号***室。法定代表人:张炳全,执行董事。被告: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丁字街*号*层。法定代表人:唐瑞卿,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煜雯,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丽苹与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岛公司)、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 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