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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光秀、魏春娥、曹剑锋、曹剑伟与介休市北两水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秀,魏春娥,曹剑锋,曹剑伟,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张光秀,女,汉族,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曹剑伟,男,汉族,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魏春娥,女,汉族,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曹剑伟,男,汉族,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曹剑锋,男,汉族,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曹剑伟,男,汉族,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曹剑伟,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经济合作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三佳乡北两水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58587元(其中借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620、执行费76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