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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二飞、寿化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二飞,寿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秦二飞,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寿化根,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刑初391号秦二飞与寿化根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253.2元,并承担执行费338.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