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秦二飞、寿化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二飞,寿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秦二飞,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寿化根,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刑初391号秦二飞与寿化根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253.2元,并承担执行费338.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