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玲、李润梅申请执行李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李润梅,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女。申请执行人李润梅,女。委托代理人李新才,男。被执行人李群,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玲、李润梅与被执行人李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