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4914苏州瀚茂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茂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瀚茂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茂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914号原告苏州瀚茂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7-4号。法定代表人肖志杰。被告江苏茂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八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雯。原告苏州瀚茂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茂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瀚茂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4元,由原告苏州瀚茂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