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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858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张某1,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徐某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在××××年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2,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年6月27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从办完离婚手续,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子张某2的抚养权,由原告徐某抚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徐某抚养;二、被告张某1每月支付张某2抚养费1600元,原被告自行交接;三、其他互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