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莱州柞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召寿与被执行人毛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召寿,毛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莱州柞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崔召寿,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毛付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召寿与被执行人毛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毛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付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毛付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