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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林德元、仇瑞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元,仇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8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德元,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仇瑞胜,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仇瑞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仇瑞胜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550元,或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祝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