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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磊磊、籍蕾蕾等与刘志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磊,籍蕾蕾,刘志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3287号原告:张磊磊,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籍蕾蕾,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刘志林,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9033499B。负责人:齐璨,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磊、籍蕾蕾与被告刘志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磊、籍蕾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磊、籍蕾蕾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张磊磊、籍蕾蕾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蔺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