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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知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2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知祥,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知祥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71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知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在案扣押被告人杨知祥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八元,依法没收;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知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对上诉人杨知祥进行了讯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知祥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知祥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知祥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7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立杰审判员  吴炎冰审判员  周 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