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解向利与吕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向利,吕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解向利,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栋1门**号。被执行人吕福林,男,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五社。申请执行人解向利与被执行人吕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吕福林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40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解向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厂房、综合车间款19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长春市房屋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吕福林名下有一套住房,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长通路以北万晟.金地公馆,但该房屋已经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吕福林名下无土地登记。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三台车辆,本院亦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虽然余额都较小,但本院均已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弘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小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