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覃重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重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重培(曾用名覃柱铁),男,出生于广西环江县,壮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重培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代理检察员钱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重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覃重培在佛山市三水区某某薄板有限公司宿舍302房,因琐事与被害人邹某发生纠纷,遂持水果刀捅伤被害人邹某。经鉴定,被害人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覃重培方赔偿了被害人邹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覃重培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另查明:案发后,民警在某某薄板有限公司的行政部办公室内抓获被告人覃重培。上述事实,被告人覃重培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贺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覃重培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谅解书、赔偿收据,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重培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重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覃重培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重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素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