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民初1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浡垚与于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浡垚,于秀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3148号原告:李浡垚,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于秀华,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李浡垚与被告于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日,李浡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浡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李浡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