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浡垚与于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浡垚,于秀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3148号原告:李浡垚,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于秀华,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李浡垚与被告于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日,李浡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浡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李浡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