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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一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4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一锐,男,199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一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一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被告人杨一锐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左某,后讹称向左某出售其网络游戏“大话西游”的游戏账号,通过“交易猫”网络交易平台收取了左某人民币9000元后,按照约定将游戏账号和密码交给左某。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杨一锐将上述9000元人民币转账至其银行账户,之后私自更改了售卖给左某的游戏账号的密码,导致左某无法使用该游戏账号。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杨一锐主动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投案,后退还了被害人左某900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杨一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左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及交易明细;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一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一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一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杨一锐于2017年7月27日主动退还被害人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一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一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一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一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一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一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下空白)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宇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