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民终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博鑫,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卢生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花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松花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松花江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荣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对松花江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是错误的。松花江公司与荣腾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委托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用于回迁安置的期房由甲方(荣腾公司)提供,松花江公司请求荣腾公司提供安置房屋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现15户居民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回迁安置并赔偿损失,故松花江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松花江公司受荣腾公司委托对16户居民进行征收工作,且已经完成15户,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需要强制拆迁的房屋,由荣腾公司提供强拆手续,截至目前荣腾公司也未能提供,故另一户未达成协议的原因不在松花江公司,应归责于荣腾公司。3.松花江公司依据委托合同进行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其中约定了各项费用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标准,同时委托合同也约定荣腾公司做到征收安置费用根据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随时发生随时支付,松花江公司已经按照委托合同履行了义务,荣腾公司应支付被征收人的各项费用。荣腾公司辩称,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的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荣腾公司作为一个私营企业无权征收地上房屋,更无权与他人签订委托征收合同。2.松花江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征收任务未终结,至今尚有一户没有处理,存在违约。3.安置16户动迁户的成本达2000余万元,荣腾公司没有义务及能力在政府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条件下安置,该征收合同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松花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松花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荣腾公司提供回迁安置房屋15套,共计1322.46平方米;2.依法判令荣腾公司支付征收劳务费、评估费共计172,08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2017年1月4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荣腾公司支付拆迁补助费32,874元;支付奖励120,00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截止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为460,225.36元;支付逾期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违约金,自搬迁之日起截止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为40,541.77元;支付延长过度期限违约金88,951.12元,以上合计:742,592.25元;4.依法判令荣腾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25日,荣腾公司(甲方)与松花江公司(乙方)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合同》,内容:根据吉林市整体建设规划,经吉林市政府批准,在高新区长江街原仪表厂地块规划范围内,由荣腾公司实施房地产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由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为松花江公司,甲乙双方协议如下:一、委托征收地点,吉林高新区长江街原仪表厂地块东至规划红线、南至规划红线、西至长江街、北至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二、委托征收工作量,经甲乙双方对该地块进行普查登记,住宅16户,建筑面积843.49平方米;四、安置补偿方式,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宅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1.货币补偿方式;2.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五、安置补偿方法:1.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房屋安置地点:原地就近回迁;2.用于回迁安置的期房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置;3.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六、委托征收费用支付:1.甲方必须做到征收安置费根据乙方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支付;2.征收管理费、协议书费、查档灭籍费、强制征收费等,按相关文件的标准执行,费用由甲方支付;3.征收劳务费双方协商,依据吉林市房屋征收劳务费的相关文件执行。征收评估费按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如下:评估费3,678,763元×5‰=18,394元,劳务费3,842,256元×4%=153,690元,以上合计172,084元;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2.产权调换的期房,乙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选定,甲方不得擅自更改其内部结构、面积、房型或另行买卖交易,否则,甲方承担被征收人和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2016年6月27日吉林高新区管委会作出关于“臣山雅苑”项目回迁安置问题的通知[吉高管函(2016)53号],并于2016年6月28日向荣腾公司送达,内容为:根据《吉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研究臣山雅苑项目征收问题专题会议纪要》要求,臣山雅苑项目规划设计明确原无线电元件厂及北侧16户住户已列入征收范围,所有被征收居民除已达成货币安置协议外,均安置在本楼盘内。高新管委会已于2014年2月26日发布征收公告,依法对其征收。已签署协议15户,总征收建筑面积770.36平方米,需安置住房15套,安置总建筑面积1322.46平方米,剩余1户没有达成协议。另查明,16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前锋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房屋尚未拆除。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本案中,松花江公司与荣腾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受该合同约束,各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松花江公司作为受委托方应履行对16户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工作,而该16户房屋拆迁工作未完成,即松花江公司未完成委托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松花江公司未完成委托事务,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松花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如下:驳回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32元,由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工作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案中,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也实际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现在被拆迁人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中松花江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属于政府依行政职权进行解决的范畴,故松花江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2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533元,退还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洁代理审判员 赵靖代理审判员 荆  媛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英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