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雷雷与郭永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雷雷,郭永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705号原告:马雷雷,男,回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住陵县。被告:郭永奎,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郭永奎名下位于临邑县双庙村平房一套,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郭永奎名下位于临邑县双庙村平房一套(房产证号:19××37)二、依法查封马雷雷、王高明名下位于临邑县城区苍圣大街东段北侧宏安居×号楼×单元×室,×单元×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46××35号)。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