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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金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66号申请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街15号。法定代表人:潘炳雷职务:董事长委托人:曹国臣职务:律师被申请人:姜金鑫,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财保9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金鑫名下坐落于德城区三八中路1006号凤凰国际5号楼2单元27层2704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