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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强盛商贸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橙翠园15-4-101。法定代表人:皮远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创业路190-1号。法定代表人:常洪利,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强盛商贸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创业路148号。法定代表人:李静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龙缘工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强盛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银行账户已冻结、车辆、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82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