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泽军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131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刘泽军,男,1975年l2月28曰出生,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l7年6月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泽军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泽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刘泽军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泽军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认罪态度好、犯罪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被告人刘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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