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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建锦与贾恩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锦,贾恩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765号原告:周建锦,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贾恩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建锦与被告贾恩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以”因本案关键证人无法到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建锦负担。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