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建锦与贾恩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锦,贾恩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765号原告:周建锦,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贾恩元,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周建锦与被告贾恩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以”因本案关键证人无法到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锦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建锦负担。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