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付玲与襄阳市百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付玲,襄阳市百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097号原告:魏付玲,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释国强,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百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衡庄社区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久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黄优,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付玲与被告襄阳市百悦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8日,原告魏付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付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付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赵运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