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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梅与李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梅,李国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064号原告:陈新梅,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李国火,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缙云县。原告陈新梅与被告李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林祝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陈新梅负担。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灵芝代书记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