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梅与李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梅,李国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064号原告:陈新梅,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李国火,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缙云县。原告陈新梅与被告李国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林祝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陈新梅负担。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灵芝代书记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