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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新县。被执行人:胡某,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执1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方建审判员  刘蓓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茂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