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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兵诈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35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兵,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黄龙镇新建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兵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辽01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朱兵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兵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兵撤回上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刑初2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晓霞审判员  李 陶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