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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廖小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廖小颜,陈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62号案外人:刘伟雄,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智锟,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沙溪大桥脚。法定代表人:廖小颜。被执行人:廖小颜,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绮云,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公司)、廖小颜、陈绮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伟雄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伟雄称,其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分多次借款给丽江公司,丽江公司逾期未返还借款。其于2014年12月26日与丽江公司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丽江公司将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剧院综合楼)二层全层的房屋过户给其用于抵债。该《抵债协议书》合法有效,其合法权益理应受法律保护。其特此提出异议,要求丽江公司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综合楼)二层全层的房屋过户给其。刘伟雄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抵债协议书;2.银行流水证明(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辩称,一、申请贷款时,丽江公司将涉案房产已经抵押给其分行,且办理抵押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二、其分行对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丽江公司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经过法院审判,取得生效判决书。三、刘伟雄与丽江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书》没有经过其分行同意,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抵债协议书》应是无效的协议,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四、其分行申请法院执行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依据是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该执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刘伟雄的异议。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穗中法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2017)粤民终66号《民事裁定书》;3.(2017)粤高法证字346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4.(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5.他项权证(粤房地产他项权证穗字第0210009897号)(复印件);6.他项权证(粤房地产他项权证穗字第0210156174号);7.他项权证(粤房地产他项权证穗字第0210167456号);8.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案卷号:H1-041-27442)。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查明:2015年2月11日,丽江公司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向丽江公司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5000000元;同日,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丽江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由丽江公司以其自有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首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丽江歌剧院综合楼作抵押,为其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前述《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了相关抵押权登记手续,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取得上述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判决:丽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5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66000元;在丽江公司不能履行前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时,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有权对丽江公司提供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首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丽江歌剧院综合楼的抵押物(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廖小颜、陈绮云对丽江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在(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476号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诉讼保全查封了丽江公司所有的位于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综合楼(产权证号:58××01)。丽江公司、廖小颜、陈绮云未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2017)粤01执1234号立案执行。现刘伟雄以丽江歌剧院综合楼第二层已由丽江公司抵债给其为由,提出本案异议。另查明,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综合楼)的权属人为丽江公司,产权证号为58××01,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占有份额为全部,建筑面积8717.60㎡;房地产他项权利明细中记载:权利人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权利种类为抵押,权力范围全部,权利面积8717.60㎡,他项权证号0210167456,借款人丽江公司,借款金额105000000元,备注为余额抵押。再查明,据刘伟雄提交的证据反映,丽江公司(甲方)与刘伟雄(乙方)于2014年12月26日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1.双方确认截止至2014年12月26日止,甲方共欠乙方本息共计人民币8228400元;2.甲方将自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剧院综合楼)二层全层房屋(建筑面积1430平方米)产权过户给乙方,以抵偿上述欠款;3.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房屋涂销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所需所有相关税费由甲方负责。异议听证中,刘伟雄表示其对丽江歌剧院综合楼第二层房产已办理过抵押知悉,其要求丽江公司办理涂销,而丽江公司一直拖着没有办理,最后该《抵债协议书》中以丽江歌剧院综合楼第二层房产抵债的约定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丽江公司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丽江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查明:丽江公司自愿以其自有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首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丽江歌剧院综合楼(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全部抵押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作为借款担保并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了相关抵押权登记手续;据此上述生效判决判令:当丽江公司不能履行前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时,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有权对丽江公司提供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沙溪村进村公路西侧丽江歌剧院(首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丽江歌剧院综合楼的抵押物(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涉案房产属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的特定标的物,现刘伟雄对其中的丽江歌剧院综合楼第二层房产主张权利,其对上述房产主张的实体权利与生效判决认定的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享有的抵押权相冲突,刘伟雄的权利主张不能对抗生效判决,故对刘伟雄的异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伟雄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汉森审判员  赵 彤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红丽霍韵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