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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689余剑与朱伟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剑,朱伟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689号原告:余剑,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洑苏翔,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伟民,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余剑与被告朱伟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余剑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卜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