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一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一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一飞,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一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民初1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蒲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与齐一飞从未签订分包合同,其公司与齐一飞之间不存在分包合同关系。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齐一飞又坚持起诉的情况下,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济源,济源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新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东杰审判员 董 慧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