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尚堂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组与张建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尚堂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组,张建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744号原告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尚堂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组。代表人张建国,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生上蔡县,系该组组长。被告张建设,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原告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尚堂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组与被告张建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尚堂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尚堂社区居委会第四居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毛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