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郝晓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晓东,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阳泉市人。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兰芳、代理检察员胡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郝晓东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到X县XX镇汽车站旁XX饭店倒垃圾,与正在XX饭店拆除彩钢板的X县XX镇XX村村民张某某发生争执,随即张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郝晓东感觉身体不适到盂县人民医院检查,盂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医院对被告人郝晓东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2017年3月17日,盂县公安局聘请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郝晓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晋方正司鉴【2017】鉴字第212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郝晓东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6.8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盂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系统接警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郝晓东的供述材料;证人李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张某1的证言材料;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所驾驶车辆的照片;被告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晓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武绍晋人民陪审员 XX& # xB;人民陪审员 张   虎   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国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