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傅国勤与宁德市畅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72号原告:傅国勤,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畅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5号盛辉裕锦城1幢113。法定代表人:黄顶金。原告傅国勤与被告宁德市畅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国勤负担。审 判 长 林丽娟审 判 员 邱灿明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陈 琦书 记 员 谢海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