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1198号原告何某某,男,村民。被告王某某,女,村民。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14年原、被告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经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00167号判决书,判决男孩何某甲随原告生活,女孩何某乙随被告生活。但判决生效后,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至今,由原告父母照料,被告从未过问过孩子,更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将何某乙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7日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取名何某甲,女儿取名何某乙。2014年1月22日原告何某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至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女孩何某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男孩何某甲由原告何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自判决生效后女孩何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一直未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未过问孩子的情况。本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经本院解除同居关系后判决女孩由被告抚养,但之后孩子实际一直随原告方生活,被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现原告要求自己抚养孩子,抚养费自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女孩何某乙的抚养权由被告王某某变更为原告何某某。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