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德右与吴健、胡二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右,吴健,胡二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190号原告:张德右,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吴健,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胡二应,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阜宁县。原告张德右诉被告吴健、胡二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德右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滕海军代理审判员 严加力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顾海洋书 记 员 陈炫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