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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与胡文、付之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胡文,付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134号申请人: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南街中航城市广场706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锴睿(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胡文,男,汉族,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付之强,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付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7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文、付之强的银行存款25761.33元予以冻结;如被申请人李跃勇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