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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琴与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504号原告:周琴,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崔俊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琛,该公司员工。原告周琴与被告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周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95元由原告周琴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