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琴与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琴,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504号原告:周琴,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崔俊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琛,该公司员工。原告周琴与被告四川新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周琴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95元由原告周琴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