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池州市矿产品管理处与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矿产品管理处,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矿产品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黄国柱,主任。被执行人: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72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将采矿权转让给某公司,转让款共计2800万元,截至目前,某公司已支付转让款1926万元,剩余874万元尚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青阳县宜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公司剩余采矿权转让款87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查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