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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执15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胡文高与王秀玲、黄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高,王秀玲,黄涛,刘天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5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胡文高,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王秀玲,女,1969年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黄涛,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天跃,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171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郑黄证执字第894号执行证书,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秀玲、黄涛,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天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在本院(2015)中执字第793号执行案件中有剩余房屋拍卖款收入,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黄涛在本院(2015)中执字第793号执行案件中剩余房屋拍卖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