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贵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濮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605号原告赵贵臣,男,汉族,1960年7月8日出生,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育涛、张庆习(实习),河南塔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网通公司营业楼。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被告濮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27号。委托代理人李晓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臣诉被告濮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贵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贵臣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