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冬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霞,宋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刑初454号自诉人郭红霞,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宋冬华,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自诉人郭红霞以被告人宋冬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红霞以核实被告人宋冬华材料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红霞因案件需要,需对被告人宋冬华核实相关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红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孟祥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