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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冬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霞,宋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刑初454号自诉人郭红霞,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宋冬华,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自诉人郭红霞以被告人宋冬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红霞以核实被告人宋冬华材料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红霞因案件需要,需对被告人宋冬华核实相关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红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孟祥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