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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帅与江海涵、易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江海涵,易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965号之一原告:张帅,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江海涵,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易晚平,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告江海涵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江海涵、易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易晚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帅撤回对被告易晚平的起诉。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