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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启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542号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银泰国际尚府小区。法定代表人:解玉刚,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08147850B。被告张启亮,男,1983年生,住青县。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启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