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78号被告某某公司。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1-11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占强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