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78号被告某某公司。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1-11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占强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