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霞诉被告张红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张红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434号原告:李海霞,女,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张红红,男,汉族,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霞诉被告张红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及电话号码,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已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居住且无法电话联系,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催促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原告无法按期提供。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