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越祖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祖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越祖成,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安新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越祖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越祖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贵安新区公安局警务大队民警在贵安新区马场镇佳林村巡逻执法时,发现有人非法种植罂粟。经查,该毒品原植物系马场镇佳林村的村民越祖成在自家的土地里种植。公安民警当着越祖成的面当场查获已经开花的罂粟共1710株。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性检测,检测结果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经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越祖成种植的植物为婴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越祖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17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越祖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越祖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越祖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查获经过、证人越某、唐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越祖成的供述与辩解、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越祖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越祖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越祖成无前科劣迹,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越祖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秦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树平书 记 员 周家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