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凤、刘志友与被执行人聂士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刘志友,聂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女,蒙古族,1975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泰来县。申请执行人刘志友,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聂士国,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人吴凤、刘志友与被执行人聂士国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刑初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