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日诚与合肥市德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天源华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日诚,合肥市德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天源华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660号原告:罗日诚,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市德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耀远路与太和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D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61060F(1-1)。法定代表人:檀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荣,该公司员工。被告:云南天源华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1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57531Y。法定代表人:李均。原告罗日诚诉被告合肥市德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云南天源华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罗日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日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日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罗日诚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丽梅 关注公众号“”